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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合格生产销售化妆品?化妆品上市销售有什么要求?

更新时间:2024-06-07 0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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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二类问题

一、未标识配方中的限用物质含量

二、配方中的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未标注化学文摘素索引号(CAS号)

三、配方中的着色剂未标注着色剂索引号(CI号)

四、配方中未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

五、复配原料未以复配形式填报或存在错误。

(一)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等复配原料未以复配形式填报。

(二)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明确了复配原料填报形式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复配防腐剂卡松是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则配方按复配形式填报。

六、配方中的原料使用目的与实际不符

如使用用目的填写为其他,使用目的不属于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抗敏剂等。

七、配方中的类别原料未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依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目录要求

(一)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二)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三)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

八、配方明显不合理

九、配方报送方式存在错误

配方中同一物质重复填报,且未做质量规格说明

十、 产品涉嫌虚假夸大宣传

如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称的使用目的、部位、方式等不符合化妆品规定,通过明示或暗示该产品具有防病治病功能等;

十一、产品名称或宣称的功效与配方成分不符,夸大产品功效宣称,误导消费者

如产品宣称“升级配方”用语不规范,易误导消费者;标签宣称宣称“无化学香精”,涉嫌贬低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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